Category Archives: 信用证审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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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审单技巧

为大家整理了关于信用证审单技巧的一些相关知识,信用证审单技巧并不是所有的公司都能够很好的掌握,在此,我们结合我司多年的工作经验,将信用证审单技巧总结起来,供大家一起学习参考。 信用证审单技巧——单证审核的基本方法 纵向审核法: – “单证一致” – 以信用证和UCP为基础对规定的各项单据进行审核,各单据的内容要符合信用证和UCP的规定; 横向审核法: – “单单相符” – 纵向审核之后,分别以单据为中心审核其他规定的单据,有关内容要相互一致。 信用证审单技巧——审核的准备—浏览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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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行审核单据

根据我们了解,银行审核单据的过程与步骤总结如下,希望大家对于审单这一情况有更多的了解。 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后,银行有义务认真审核单据,以确保单据表面上显示出符合信用证要求和各单据之间的一致性。 1、审单准则 银行必须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证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其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规定的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的相符性应由在这些条文中反映的国际标准银行惯例来确定。单据表面上互不相符,应视为表面上与作用证条款不相符。 上述“其表面”一词的含意是,银行不需亲自询问单据是否是假的,已装运的货物是否是假的,已装运的货物是否真正装运,以及单据签发后是否失效。除非银行知道所进行的是欺诈行为,否则这些实际发生的情况与银行无关。因而,如受益人制造表面上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假单据,也能得到货款。但是如受益人已经以适当的方式装运了所规定的货物,在制作单据时未能一到信用证所规定的一些条件,银行将拒绝接受单据,而受人决不能得到货款。银行不审核信用证中未规定的单据,如果银行收到此类单据,将退还提交人或予以转交并对此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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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审单标准

信用证审单UCP600审单标准——信用证审单严格相符原则的新趋势 这篇文章主要为大家讲解一下信用证审单的审单标准,清楚的知道了信用证审单标准大家才能够详细的了解到信用证审单过程中具体操作步骤。 信用证审单UCP600第2条“定义”对“相符交单”进行了界定,它是指“与信用证条款、本惯例的相关适用条款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一致的交单”。对该定义,UCP600第14条专题“审单标准”进一步阐释。第14条a款明确指出UCP600采用“表面相符”的信用证审单标准,其表述是“按指定行事的被指定银行、保兑行及开证行须审核交单,并仅基于单据本身确定其是否在表面上构成相符交单。”该条d款则进一步就“表面相符”原则的内涵进行界定,它是指“单据中的数据,在与信用证、单据本身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参照解读时,无须与该单据本身中的数据、其他要求的单据或信用证中的数据等同一致,但不得矛盾。”f款对补充界定,“如果信用证要求提示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和商业发票以外的单据,但未规定该单据由何人出具或单据的内容,如信用证对此未作规定,则只要提交的单据内容看似满足所要求单据的功能,且其他方面符合第十四条d款,银行将接受该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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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审单原则

                                                            信用证审单原则 对于信用证的审单原则,各国学者和实务界众说纷纭,信用证审单主要存在两大观点:一是严格相符原则,二是实质相符原则。 1.严格相符原则 美国于1995年在《统一商法典修订本第五篇——信用证》第108条更是明确提出了“严格相符”的成文法要求。第108条(A)款中规定:“凡是根据(E)款所指的标准实务判断其表面与信用证的条款与条件严格相符的单据提示,开证人都应兑付。”该条(F)款规定:“开证人不因下述事项承担义务:(1)基础合同安排或交易的履行与不履行;(2)他人的行为或不行为,或(3)遵守或了解(E)款所指的标准实务之外的特定行业的惯例。”该条(G)款规定:“如果根据第5-102条(A)款第(10)项构成信用证的承诺中包含有一些非单据条件,开证人将对此非单据条件不予理会,且认为未列明这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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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用证网全新改版

为了更好的为中国没有进出口权的中小企业或个人贸易者提供更好的信用证审单服务,中国信用证网特别改版。 我们陆续将在未来为所有客户提供一些信用证审单的信息,以及知识,让各位在信用证审单方面做到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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